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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政策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共10条内容!

博天亚 | 2018年11月05日 浏览次数:1452

 

近年来安徽省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数字经济日趋活跃。省政府出台了《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与数字经济相关文件精神

该政策围绕国家关于数字经济、大数据等最新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相关领域工作。

二、全面支持数字经济各领域发展

以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路径,强供给最大数字经济规模;以加强数字社会建设为牵引,扩需求拉动数字技术应用;以提升数字政府能力为抓手,优保障营造数字经济良好环境。同时,针对数字经济企业迫切需要支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供精准支持政策。

三、充分利用现有政策

该政策与我省已出台的“三重一创”、科技创新等政策衔接,在金融等要素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力求形成政策合力,使财政资金发辉最大作用。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数字技术创新

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有效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资源,围绕重大共性需求和重点行业需要,开展工业互联网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各市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用地、办公场所、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科技、财政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培育“互联网+制造”示范。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加快数字技术标准研究。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质监等部门)

二、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安徽证监局)

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三、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平台

推动“皖企登云”。鼓励企业突破数据集成、平台管理、开发工具、微服务框架、建模分析等关键技术,建设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建立动态管理的工业互联网(云)服务资源库目录,对优秀服务商予以重点宣传推荐。(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支持各类企业和创业者以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为基础,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积极培育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等部门)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

完善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地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系统建设、企业运用云资源、智能化改造等规划咨询、方案设计、监理培训类服务。定期对各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能力测试和可信度评估,推动平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四、打造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鼓励高端智能装备、信息网络通信设备等高技术产业,以及大数据服务、互联网金融等应用型产业向园区集聚。支持现有优势产业集聚区探索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政策措施,打造数字经济生态体系。鼓励骨干企业以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为目标,积极引入产业配套企业,打造优势产业链。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区域总部或子公司的,当地可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一定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构建数字技术应用生态。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平台型企业通过开放平台功能与数据、提供开发环境与工具等方式,广泛汇聚第三方应用开发者,构建开发与应用良性互动生态。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APP。(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培育信息化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推广工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营销服务等应用解决方案。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

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支持省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平台资源整合,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跨界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一体化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质监、商务、教育等部门)

五、大力发展“数字+”社会服务

推广智慧学校、智慧医疗、智慧养老。各级统筹教育项目资金,支持智慧学校(校园)建设,鼓励利用优质数字资源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教育理念与模式、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创新。加快全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辅助诊疗系统试点,打造省级基层智慧医疗和家庭医生服务示范区。推进智慧养老云平台建设,实施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程,探索推行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发挥各类养老产业基金作用。(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

发展智慧旅游、智慧交通。指导建设一批智慧旅游试点景区、试点单位,省旅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对全省智慧旅游大数据体系研发及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倾斜。建设无车承运人信用管理平台、联网治超综合管理系统、交通安全监测平台、交通一卡通、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服务平台等。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支持无车承运人新业态发展。(牵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旅游发展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

推进电子商务、智慧物流发展。统筹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产品上行、品牌培育、示范创建等,并对贫困地区电子商务发展予以倾斜。培育跨境电商生态链和产业链。推动智慧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建设一批智慧物流园区。(牵头责任单位:省商务、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

推进智慧社区建设。融合社区服务资源,推广社区网格化数字管理模式,构建开放的社区服务综合体,推进智慧社区试点。(牵头责任单位:省民政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其他社会领域开展“数字+”建设。

六、加快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便利、更快捷、更高效率的服务。(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等部门)

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原则上各政务部门新建的信息化系统在政务云平台上部署,不再批准政务部门在政务云平台之外新建信息系统。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逐步迁入政务云平台。(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政务服务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扩大证照整合覆盖面。动态调整我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扩大小微企业名录宣传和应用。(责任单位:省工商等部门)

七、完善信息基础设施

支持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全面扩大我省4G网络覆盖面,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为5G网络提供基础支撑,供电部门提供便捷的5G基站电力报装流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WLAN建设。加快部署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统筹推进“一中心两基地多园区”的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布局,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物联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北斗系统建设、产业、应用等各层面发展。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防护处置、态势感知等系统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电力公司等)

推进企业内外网建设。鼓励企业综合运用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时间敏感网络、工业无线技术改造内网,科学运用窄带物联网和宽带网络,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等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八、加强人才智力保障

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发放“江淮优才卡”。开设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在国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技术基地或孵化器。(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人才办,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等部门)

大力培养数字经济创新人才。支持相关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培养数字经济青年创新人才。支持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在数字经济领域组织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提高数字经济培训领域的便利度和可及性。健全人才工作绩效评估和征信体系,建立数字经济人才创新的容错和奖励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

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鼓励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与数字经济相关的专业。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培养数字经济应用型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数字经济实训基地。支持各云计算、大数据、网络安全等数字产业基地和高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活动。(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加强重大贡献荣誉激励。每年评选10个“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名“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一次性奖补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九、加强财税支持和要素保障

强化资金支持。统筹“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政策资金,对数字经济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作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税务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金融工作、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数字技术企业信贷审批流程,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开展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创新“税融通”业务,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建立省数字经济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省财政按规定予以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牵头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部门、安徽银监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同等条件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公司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2%。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部门、安徽银监局,配合单位:省科技部门、省金融工作部门、安徽证监局、省担保集团等)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牵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等部门)

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支持通信、广电运营企业及相关IT企业参加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用电的临时性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能源部门,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有关市人民政府)

十、统筹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数字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落实等工作。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保障政策落实。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政策享受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省、市和部门会商,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政策。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推进政策落地。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数字经济平台,加强数字经济支持政策及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领军企业、领军人物等宣传,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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